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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北京市石景山区吴家村路57号(5067.27平方米)房屋出租 项目编号 GL2023BJ1000375
出租方名称 北京重型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挂牌价格 元/平方米/天 出租面积 5067.27
租赁期 5年 房屋出租用途 其他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3-04-06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1681228800
委托会员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 项目联系人: 王洁  / 联系电话: 010-66295669  | 部门负责人: 刘昕  / 联系电话: 010-66295769

一、出租方及出租房屋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北京重型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岩松
注册地 北京市石景山区吴家村
注册资本 34845.802425RMB万元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证件编码 91110000101101636H
经济性质 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所属行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所属集团/主管部门 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出租方联系人 郑东生 出租方联系电话 13141260882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坐落位置 石景山区北京重型电机厂(东厂11)
房屋使用现状 空置
建筑面积 33864.2
房屋用途
装修水平及附属设施
决策情况 决策类型 批复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文号 京机房(复) 〔2023〕9号
其他权利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二、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租金挂牌价 元/平方米/天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1
拟出租面积(平方米) 5067.27
起租日 以合同签订为准。 免租期 0
租金调整方式 2年涨幅5%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租金按季度支付,每季度开始前的十日内完成支付。 承租方按照三个月租金标准向出租方支相应金额作为房屋押金,合同生效后支付。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水;电;气;热;物业费1.租赁期间,承租方租赁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本项目中统称为“公用事业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车位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垃圾清运费、上网费,以及空调使用费等公用事业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公用事业费均不含在租金范围内,由承租方直接向能源及服务单位缴纳。出租方对上述公用事业费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但出租方应配合承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2.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或延迟缴纳本项目项下的公用事业费,如因承租方欠付公用事业费导致相关公用事业部门中断或停止对租赁物能源供应的,因此给出租方以及其他第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租方予以赔偿。 3.双方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因签订、履行本项目有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登记备案的费用、印花税等。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其他公寓、酒店及配套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1.承租方对房屋及设备,设施的装修改造,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2.承租方对房屋装修改造前需向出租方提交书面施工改造方案,承租方装修改造方案及相关图纸,经出租方审定,并同意后方可实施。 3.承租方需自行承担承租房屋内装修改造,屋顶防水及冷热风系统的建设、安装、维护等改造工程及相关费用。 4.承租方在装修改造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随时接受相关部门、人员的安全检查。 5.承租方需按出租方规定缴纳相关装修押金。 6.项目期满后改造、装修不得拆除、损毁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提出资金补偿。 7.根据北京市餐饮排放标准,符合排放要求。 8.在严格遵守上述条款的同时,承租方应严格履行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相关约定。